“令人寒心!”湖北武汉,男子在汉江边晒太阳,听到有人落水呼救,便赶紧跑上去喊人拿救生设备,谁料,跑到一半就听到有人说岗亭门锁了打不开,男子想也没想拿起脚边的石头,把岗亭玻璃砸开,拿着救生圈去救人。
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,这时跑过来两个保安,看到他在救人,没有伸以援手也就罢了,还在质问“谁砸的玻璃,必须赔钱!”
据悉,落水的是名老人,离岸边其实很近,但是可惜的是,120随后赶来将其送医抢救,宣布了死亡。
【安律说法】
1、事后男子将此事曝光到网上,一时间引起热议。“人命关天,保安不伸以援手也就罢了,还捣乱,真是太可恶了!”“保安真是本末倒置,保护的不是大家的安全,竟然是岗亭的安全!”“这是现实版的司马光砸缸啊,不过与故事相比,这个也太让人寒心了!”“救人还得赔偿?以后谁还敢做好事!”
那从法律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
2、男子为救人砸烂岗亭玻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
路见不平拔刀相助、见义勇为,是我国的传统美德。男子见有人呼救,进行救助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,值得点赞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2条的规定,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,男子为了救助落水老人,在岗亭被锁的情况下,不得已砸烂岗亭玻璃取走救生圈的行为,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,其不存在过当的情况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对于男子这样的路人而言,见人遇难,是否选择救助,是道德问题,而对于经营者、管理者而言,在自身经营、管理的区域内,见人遇难,不实施救助,就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,如果情况属实,涉事保安脱岗,未及时对落水群众实施救助,显然已经失职。
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具体到本案,涉事保安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向落水老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4、最后,保安应该是个负有责任心的职位。人命关天,涉事保安无论从道义上,还是从法律上,都理应先救落水老人,见死不救,还添乱,真是令人寒心不已!
在此,希望涉事单位不逃避、不推卸,给受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,也希望涉事单位能够借此事举一反三,加强员工培训,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!
文/来源:安律说法